二00五年十一月,晋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寻衅滋事”为由决定对阳城县董封乡上官×× 劳动教养一年。上官××? 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解除劳动教养。晋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官×ד寻衅滋事”证据不足,撤销了劳动教养决定。上官××? 于2006年8月被解除了劳动教养,期间被错误地限制人身自由276天。上官×× 向晋城市劳教委请求赔偿无果,遂提起诉讼。
在析成律师事务所王赵荣律师的多方努力下,一审法院判令晋城市劳教委赔偿上官×× 20230.8元。判后,晋城市劳教委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官××违法行为认定与其一致,上官××行为客观存在,不应赔偿”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教养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制度,因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强制剥压而颇受争议。本案是晋城市第一起因错误劳教而对公民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公民依法维权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除了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对法律的熟稔运用外,办案机关办案动机的偏颇和应用法律的粗疏也是本案翻盘的主要原因。
一、行政机关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本案的村干部固然值得同情和支持,但行政机关应该始终保持中立,不能感情用事偏坦一方而打压另一方,更不能抱着杀杀对方威风、显示公权威严而违背事实和超越法律制裁一方。在依法治国理念日趋深入人心的今天,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纠正。
二、寻衅滋事具有特定的法律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要符合以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综观本案,上官××因和村干部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进而殴打村干部,是和特定人发生的特定纠纷的升级,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要件。“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 ”的法律要件基本相同,只不过“危害程度、情节轻重、法律后果”不同而已。
供稿人: 杨丽芳 杨金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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