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芹池镇贾寨村村民谭某来镇调委会反映:自己因婚姻关系由原来的吕庄村迁移至贾寨村,2005年11月,经中人说合,将自己在吕庄村的旧房两处以4500元卖给本村村民吴华锁,但当时并没有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现因吕庄村成为煤矿采空区,需整体搬迁,该房屋经评估作价三万余元。本人得知此事后,和吴华锁商量,要求吴华锁再适当补偿一部分房屋拆迁费,但吴华锁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已出钱把该房屋买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争执不下,现请镇调委会帮助解决。
镇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结果为:该房屋虽然买卖交易成功,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华锁如果要领取拆迁补偿款,就必须交回宅基地使用证,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仍在谭玉兵手中,且谭玉兵曾说过如果不给补偿就不给付宅基地使用证,你吴华锁也领不到拆迁补偿款。调查中还得知房屋补偿清算已经开始,该纠纷如不立即解决,将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给各方都会造成不小的损失。
根据这些调查情况,2006年7月14日,镇调委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调解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调解人员给双方当事人讲解“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方和卖方应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给他们进行了权利和义务的分解。吴华锁听后,表示同意再支付给谭玉兵两千元整,但谭玉兵认为该房屋卖了还不到一年,因此要求吴华锁再给予一万元。鉴天双方当事人要求的金额相差较大,为防止矛盾激化,镇市委会结合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及时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经过苦口婆心的开导和耐心细致讲解,谭玉兵和吴华锁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吴华锁一次性付清谭玉兵买卖房屋款八千元整,包括买卖房屋时已经给付的四千五百元,折合后吴华锁付给谭玉兵三千五百元整。协议的履行方式:由吴华锁将房屋补偿款三千五百元交到镇调委会,谭玉兵于七月十七日前到镇调委会领钱,谭取钱后将宅基地使用证交付吴华锁,并协助办理有关房屋转让手续。
本案中调解人员运用矛盾苗头预测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使谭家和吴家的矛盾化解,将一起可能发生的邻里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这就充分要求调解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对各种民间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特别要做好前置预防,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提前介入,及时化解,消除隐患,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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